根據我國《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》(GB6249)中有關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的規定,輕水堆中氚、碳-14、其餘核素的控制值為7.5×1013貝克/年、1.5×1011貝克/年、5.0×1010貝克/年;重水堆中氚、碳-14、其餘核素的控制值為3.5×1014貝克/年、2×1011貝克/年、2×1011貝克/年。
根據我國《核電廠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要求》中的規定,核電廠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向環境排放應采用槽式排放,排放的放射性總量應符合《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》(GB6249)中有關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總量限值的有關規定。同時,對于濱海廠址,系統排放口處除氚、碳-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總排放濃度上限值為1000貝克/升;對于濱河、濱湖或濱水庫廠址,系統排放口處除氚、碳-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總排放濃度上限值為100貝克/升,且總排放口下遊